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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管理办法: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药企议价采购

发布时间:2014-10-17


10月15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近日出台,首次明确允许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这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参与和药企的谈判,以明确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等,实现量价挂钩,或为药价进一步降低赢得空间。采购的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此《办法》还规定,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将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明码实价公布在候诊大厅或本单位的其他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公布药品价格查询方法和省、本地的投诉举报电话。(龙华、周文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