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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拟出台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11日起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13

 

11月11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14年底,湖北省电梯数量达12.2万台,其中,武汉市在用电梯已超7万台。电梯故障甚至事故不断出现,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缓。征集意见截至12月10日,可登录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建议。

市内救援不得超30分钟

征求意见稿规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若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不少老旧电梯在超期服役。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价,并据此进行报废、改造、修理等处理。一个检验周期内,质监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投诉3次以上,如果经确认故障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装什么类型电梯有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人身安全、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其中,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宜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鼓励新建住宅安装的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若电梯采购者未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的,或者选型、配置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不适应的,将被责令整改,并处1万—3万元罚款。

每50台配1名安全管理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满足记录事故、故障、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至少配备一名,不足50台的配备至少一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安排专人职守。

建立改造经费应急渠道

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住宅专项修理基金又难申请。征求意见稿专门对“电梯相关经费开支”做了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同时,提出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申请渠道,应急修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陈凌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