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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将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 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发布时间:2015-11-09

 

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等13家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解决社会救助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资金发放到位、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到底哪些人属于救助对象?省民政厅介绍,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民政部门提醒,市民如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城管等公务人员,他们将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身体不便人员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拨打当地114查询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热线电话并告知受助人基本情况。各救助管理机构目前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求助电话后救助管理机构大城市在1小时、中小城市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助。(佘惠、陈衍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