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省政府新闻办就《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实施办法对湖北省的统战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
今年5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省委对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条例》精神高度重视,结合湖北统战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将我省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实施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框架,全文共10章46条1万余字。在加强组织领导上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对乡镇统战工作,规定“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统一战线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规定“省属本科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规定市(州)党委统战部部长 “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兼任的必须保证时间和精力做统一战线工作”。规定“高校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担任或兼任,兼任的应当配强副部长”。
着力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规定“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及统一战线宣传工作等方面,建立由统战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留住人才,规定“民族地区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定向招考本地少数民族考生”。
《实施办法》对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作了细化的政策规定。如在实践锻炼方面,规定“每年干部挂职锻炼总人数中,党外干部应当占10%左右”。加强党外干部实职安排,规定“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省政府组成部门一般配备2名党外正职,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配备1至2名党外正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省属本科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实施办法》还特别强调,“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的数量应逐步增加,职数集中管理,专职专用”。明确提出:“除另有规定外,党委(党组)会议一般应当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有关文件应当送党外干部阅知”。(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