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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新规章明确气象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2-29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气象部门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网站建设,实时监测预警气象灾害,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报告本级减灾委员会,并通报预警地区减灾委员会;气象部门要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防灾减灾工作科学应用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气象灾害预防、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办法》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六种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和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形,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编造或者散布虚假气象灾害信息和未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将受到处分。

  依据《办法》,气象部门还将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灾害救助应急演练、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灾害损失评估与核定、灾后居民安置和住房重建选址以及探索建立气象灾害保险制度等多项工作。

  该《办法》系建国以来湖北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府规章。(陆铭 黄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