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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0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2020年配齐标准化母婴设施

发布时间:2017-05-16


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委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意见》提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立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客流量超过5000人、不足1万人的公共场所,建立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开辟具有较强隐私性的独立哺乳空间,并配备必要的设施;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用人单位参照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龙华、周文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