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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药将取消最高限价 允许生产者在标准内定价

发布时间:2014-04-16


国家卫生计生委4月15日透露,为破解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保障难题,我国将对其采取取消零售限价、网上阳光采购、建立常态储备、优先注册审批等新措施。

定价:根据成本自主调价

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地区出现治疗甲亢药物甲巯咪唑“一药难求”的现象。为从根本上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日前通过《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卫计委、发改委等多部门15日就此联合举行媒体通气会,协调配合、综合施策,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破解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难题。

根据《意见》,对纳入国家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

储备:建中央地方两级储备

在完善采购办法方面,意见提出,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生产企业择优选择配送企业,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确保配送到位。对纳入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

在建立短缺药品储备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扶持:引导企业技术改造

在加大政策扶持方面,意见提出,相关部门提出要积极引导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加快通过新版GMP认证。优先审评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使药品成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意见还提出,要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加强综合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维护公平、诚信、透明的市场秩序。